刊登具误导性资讯的广告

2020-01-02

地产代理公司不可就其地产代理业务刊登具误导性资讯的广告,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间地产代理公司于报章上刊登一则广告,当中载有一些字眼表明该公司为某发展商行事,以协助收购座落于某街道某些幢数的物业。然而,广告中所使用的字眼亦提及一些其他幢数的物业,因而造成公众误会,以为这些幢数物业也是由该公司所成功收购,但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这些幢数物业的业主并没有透过该地产代理公司出售其物业,却因该广告而受到不必要的烦扰,他们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刊登了具误导性资讯的广告,造成公众误会,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 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并向其罚款15000元。

地产代理就物业发出任何广告前,必须先获得物业卖方/业主的书面同意,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核实该广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绝对不可发布具误导性资讯的广告。地产代理公司及其管理层有责任确保所有由其发出的广告均是真实及不具误导成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