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向准买家提供贷款

2019-12-05

地产代理在参与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时,不得向准买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贷款,不论是否用以游说准买家签订临时合约或作任何其他用途,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营业员与其同事安排两名准买家视察某一手住宅楼盘的示范单位。在视察期间,该名营业员向准买家表示,可在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向其提供200000元的本票以供递交购楼意向登记之用。那两名准买家其实是监管局职员,其后向该名营业员表露其身份。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营业员没有遵守执业通告(编号13-04(CR))的指引,因而违反了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第3.2.1 段:「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本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营业员、罚款10000元、暂时吊销其牌照7日,并在其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她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置业是一项重大投资,准买家应冷静审慎考虑清楚自己的财务状况,并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直接查询有关贷款或按揭事宜,才落实购买的决定,不应轻率决定入票。否则,倘若入票后才发现自己的财政能力不足,届时要取消交易便可能导致损失。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