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向準買家提供貸款

2019-12-05

地產代理在參與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時,不得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不論是否用以游說準買家簽訂臨時合約或作任何其他用途,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營業員與其同事安排兩名準買家視察某一手住宅樓盤的示範單位。在視察期間,該名營業員向準買家表示,可在其沒有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向其提供200000元的本票以供遞交購樓意向登記之用。那兩名準買家其實是監管局職員,其後向該名營業員表露其身份。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3-04(CR))的指引,因而違反了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第3.2.1 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營業員、罰款10000元、暫時吊銷其牌照7日,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她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置業是一項重大投資,準買家應冷靜審慎考慮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並向銀行及金融機構直接查詢有關貸款或按揭事宜,才落實購買的決定,不應輕率決定入票。否則,倘若入票後才發現自己的財政能力不足,屆時要取消交易便可能導致損失。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