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处理分权共有的物业时,不可在未取得所有注册业主的同意前,便安排订立临时租约;或在未取得立约方的妥善授权便进行相关物业的交易,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营业员受业主委托出租一个由两名人士以分权共有形式持有的物业。当他与代表租客的地产代理安排订立临时租约时,他告知对方,委托他的业主已就拥有权问题与该物业的另一名注册业主展开了诉讼,因此租约内只需要其中一名业主的单独签名。其后,租客遂与该名业主订立正式租约及支付订金。
后来,该物业的另一名业主(即并非租约上的立约方)发现她并未获通知有关该租赁事宜。她认为该名营业员和地产代理不应在未取得 她的授权前便安排该物业的租赁,于是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尽管土地查册显示该物业由两名人士共同拥有,惟两名地产代理从业员却只安排其中一名业主订立租约。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他们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他们,并在他们的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他们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此外,他们的牌照亦被暂时吊销一个月。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