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持牌地产代理受客户委托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客户签署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这份地产代理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消费者在签立该协议时,必须留意当中细节,包括该协议的有效期、代理的职责、委托形式和佣金等。如对该协议存有任何疑问,可要求地产代理解释有关内容,并与代理商议后才签署作实。
监管局希望在此就地产代理协议中委托形式的一部分作进一步解说。一般而言,在消费者委托地产代理放盘或物色居所时,地产代理(尤其是在处理放售物业时)或会建议客户以独家代理的形式委托他们,然而,消费者在决定使用任何一种委托形式(独家或非独家)之前应考虑清楚适合自己的委托形式,因为地产代理协议在双方签署后便有法律效力。
如客户选择以独家代理形式委托地产代理处理其物业,则客户在独家代理协议有效期内,若经其他代理成功促成同一物业的交易,仍须向获独家委托的代理支付佣金。因此,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消费者应细心留意独家委托期的期限及条款,例如有没有提及取消独家代理或更改委托形式的方法。
消费者有时为了提高物业成交的机会,又或者因为不满意原先委托的代理的表现,会尝试在独家委托期届满前委托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处理同一物业。然而,假如该地产代理公司并不同意更改代理的形式或取消委托,消费者便有可能因在独家委托期届满前,经另一家地产代理公司出售其单位,而需要向两间地产代理公司缴付佣金。因此,如客户打算更改代理的形式或取消委托,应该先征询律师寻求解决办法,更不宜在没有咨询法律意见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决定。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