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地產代理委託形式

2020-12-18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戶簽署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這份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消費者在簽立該協議時,必須留意當中細節,包括該協議的有效期、代理的職責、委託形式和佣金等。如對該協議存有任何疑問,可要求地產代理解釋有關內容,並與代理商議後才簽署作實。

監管局希望在此就地產代理協議中委託形式的一部分作進一步解說。一般而言,在消費者委託地產代理放盤或物色居所時,地產代理(尤其是在處理放售物業時)或會建議客戶以獨家代理的形式委託他們,然而,消費者在決定使用任何一種委託形式(獨家或非獨家)之前應考慮清楚適合自己的委託形式,因為地產代理協議在雙方簽署後便有法律效力。

如客戶選擇以獨家代理形式委託地產代理處理其物業,則客戶在獨家代理協議有效期內,若經其他代理成功促成同一物業的交易,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因此,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消費者應細心留意獨家委託期的期限及條款,例如有沒有提及取消獨家代理或更改委託形式的方法。

消費者有時為了提高物業成交的機會,又或者因為不滿意原先委託的代理的表現,會嘗試在獨家委託期屆滿前委託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處理同一物業。然而,假如該地產代理公司並不同意更改代理的形式或取消委託,消費者便有可能因在獨家委託期屆滿前,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出售其單位,而需要向兩間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因此,如客戶打算更改代理的形式或取消委託,應該先徵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更不宜在沒有諮詢法律意見的情況下隨意作出決定。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