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须向客户提供准确及最新的物业资料,并且管有住宅物业的订明资料,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在巡查期间,监管局要求一间地产代理公司就其张贴于橱窗上的一则住宅物业广告提供订明文件。然而,该地产代理公司只提供了相关的地产代理协议及之前从差饷物业估价署「物业资讯网」所得的记录,但未能提供相关物业的土地查册。
该公司的董事解释,其员工忘记在地产代理协议有效期开始当日,就该物业进行土地查册。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与物业的卖方订立地产代理协议,并为卖方行事,惟该公司却没管有相关物业的资料,如注册于土地查册处的当时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政府租契等资料,因而违反了《地产代理条例》第36(1)(a)(i)条,即「如持牌地产代理代表卖方行事并与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他必须管有或控制某些订明的物业资料。」
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公司、并向其罚款25000元。
向客户提供准确及最新的物业资料是地产代理的重要责任。物业的订明资料,包括有关物业的产权负担,例如按揭情况、是否注有建筑命令等。这些信息可能影响买方的决定,因此,除非持牌地产代理已管有订明资料而该资料仍属准确,否则他须于地产代理协议的有效期的开始当日,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以便向客户提供准确资讯。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