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管有物業的訂明資料

2021-03-04

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提供準確及最新的物業資料,並且管有住宅物業的訂明資料,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在巡查期間,監管局要求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就其張貼於櫥窗上的一則住宅物業廣告提供訂明文件。然而,該地產代理公司只提供了相關的地產代理協議及之前從差餉物業估價署「物業資訊網」所得的記錄,但未能提供相關物業的土地查冊。

該公司的董事解釋,其員工忘記在地產代理協議有效期開始當日,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與物業的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並為賣方行事,惟該公司卻沒管有相關物業的資料,如註冊於土地查冊處的當時擁有權及有效的產權負擔、政府租契等資料,因而違反了《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即「如持牌地產代理代表賣方行事並與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他必須管有或控制某些訂明的物業資料。」

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公司、並向其罰款25000元。

向客戶提供準確及最新的物業資料是地產代理的重要責任。物業的訂明資料,包括有關物業的產權負擔,例如按揭情況、是否註有建築命令等。這些資訊可能影響買方的決定,因此,除非持牌地產代理已管有訂明資料而該資料仍屬準確,否則他須於地產代理協議的有效期的開始當日,就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以便向客戶提供準確資訊。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