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不得向准买家提供贷款

2021-04-01

地产代理在参与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时,不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得向准买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贷款。倘若地产代理公司未能作出有效措施,以确保其雇员遵守以上规定,亦有机会同样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向一名准买家推介一个一手住宅物业,并安排他与卖方签订临时买卖协议(「临约」)。当时该准买家表示担心无法负担楼价,代理遂为其计算倘若他取得九成按揭后的每月供款。准买家基于该代理的计算结果,最终愿意购买,但表示没有带备支票,而其信用卡及提款卡可运用的金额仅可支付约10万,却不足以支付该物业的临时订金(约25万)。

该地产代理为了促成交易,继续向其游说,并为其提供该地产代理所属公司的支票缴付余款以便其继续签约交易。

后来,准买家最终因无法取得楼价九成的按揭而取消交易,他合共支付的25万元订金则被发展商没收。他有感该地产代理的营销手法不当,遂向监管局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及其地产代理公司没有遵守执业通告(编号13-04(CR))的指引,即「持牌人不可向准买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贷款」,因此违反了监管局制订的《操守守则》第3.2.1段:「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本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同时,该地产代理公司因未有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业务,以确保其雇员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因而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15条。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违规纪录,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罚款合共10万;至于涉事的地产代理,则在另一纪律研讯中承认曾向准买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贷款,并已被纪律委员会处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