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别于业主的放盘价刊登广告

2021-06-03

地产代理不得以有别于业主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宣传住宅物业,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职员在定期巡查中,就一则于报章上刊登的二手住宅物业广告,要求发出该广告的地产代理公司提供该物业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监管局检视相关文件后,发现广告所述的物业售价有别于协议内述明的放盘价。

广告显示的物业售价为2130万,与协议内指示的2380万有明显的差别。虽然协议注有附加条款,指「业主同意可以放盘价20%以内差额发出广告」,惟条款旁边没有业主签名或书面同意作实。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以有别于卖方所指示的价格发布广告,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3)条:「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就其以持牌地产代理身分代理的住宅物业,安排或准许以有别于有关的客户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该住宅物业。」

在考虑个案的性质及该公司的违规纪录后,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及罚款28000元。

监管局希望提醒准买家,在参考物业广告价格时,应多作比较及留意政府公布的物业市场资料;同时,打算放盘的业主,在设立放盘价格范围时,亦不宜把百分比范围定得太阔,否则用以宣传的放盘价跟期望的放售银码差额可能很大。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