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选择委托形式

2021-10-22

为保障双方权益及确立委托关系,消费者委托持牌地产代理处理物业交易时,应与代理签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

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内设有多项条款供消费者与地产代理自行商议决定,其中包括委托代理的形式(即独家、单边或双边代理),与及协议的有效期长短。一般来说,消费者应尽量避免订立有效期过长的「地产代理协议」。

另外,「地产代理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如要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增减或修改其中的条款,甚或取消该协议,必须先得到签署双方的同意。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前,应细心留意所有条款,如委托形式属独家代理,应特别注意独家委托期的期限。

就出售或出租物业而言,不论基于任何原因,如物业卖方/业主以独家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他或其亲属在「地产代理协议」有效期内透过另一家地产代理公司售出或租出有关物业,便有可能要同时向两家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佣金。同样地,如准买家/租客在该协议有效期内经另一家地产代理公司购入/承租原先委托的代理所介绍的单位,亦有可能因此需要向两家地产代理公司缴付佣金。

最后,除了委托形式的条款外,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内亦载有其他条款包括代理的职责、佣金比率等细节。如对该协议存有任何疑问,消费者可要求地产代理解释有关内容,与代理商议后才签署作实。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