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轻率签署临约

2021-11-18

地产代理在物业交易过程中,除负责安排客户视察物业及磋商交易条款外,也会协助买卖双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或安排租赁双方订立临时租赁协议(统称「临约」)。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如客户没有律师代表,持牌地产代理便有责任向客户解释临约每项条文的涵义及促使客户注意临约的重要条款及条文的涵义。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消费者也应先了解清楚临约中的内容细节,确定接受所有条款才动笔签署。如交易各方有任何口头协议,亦应纳入临约内加签作实,以免日后发生争拗。

此外,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指引,地产代理不可安排客户签署有漏空任何重要条款的临约,当中包括:物业地址、立约各方姓名、物业资料、楼价/租金、付款条款、成交/租约期限及生效日期等。此外,地产代理须确保临约内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准确性。而在立约的其中一方已签署临约后,地产代理应按指引随即向客户提供该临约的副本。

消费者要留意,临约是具法律效力的档,倘若立约的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已签署临约后希望有任何修订,地产代理须先征求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应就有关修改安排立约各方在有关修改旁加签作确认。

为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应谨记在落实所有交易细节及在临约上写清楚各项条款后才签署临约,切勿轻率行事。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