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就按揭贷款作出保证

2021-12-02

地产代理不得向客户作出其可成功取得某按揭贷款额或有关按揭条款的保证,他们应建议准买家直接向银行及财务机构查询。否则,他们有可能被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营业员安排准买家视察一手住宅物业单位,该准买家表示因售价太高而无法负担。该营业员继而向她声称,倘若她经指定按揭转介服务公司申请按揭,便可承造相等于楼价八成的按揭贷款。基于该营业员的陈述,准买家便决定购买该物业。

在订立临时买卖协议(「临约」)后,准买家联络该按揭转介服务公司申请按揭。然而,该公司职员却告诉她,除非她可提供其另一物业申请转按,否则只能承造相等于楼价五成的按揭贷款。准买家因未能获得所需的按揭贷款,遂取消交易并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营业员在安排买家订立临约前,不应作出任何保证买家能成功获批按揭贷款以购买该物业的陈述。因此,他没有遵守执业通告(编号13- 04(CR))的指引,因而违反《操守守则》第3.2.1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 例、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营业员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向他作出谴责及罚款7000元。

为免因承造按揭的金额不足而导致「挞订」,消费者在签署临约前,不宜只根据地产代理提供的按揭资讯,反而应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清楚,仔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才作出购买的决定。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