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公司在发出物业广告时,须确保该些广告没有载有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成分的资料或陈述,包括牌照资料,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接获来自一名物业持有人的投诉,指一间地产代理公司于一个网上物业平台上发出一则广告宣传他的物业;然而,他并没有委托任何地产代理出售该物业。
调查期间,监管局职员发现相关广告已不再刊登在该网上物业平台,惟涉事地产代理公司发出了一则有关另一物业的广告,该广告列出联络人的姓名、联络电话号码及牌照号码。监管局职员根据局方的牌照纪录核实该些资料,却没有显示该名联络人的纪录。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于网上发出载有虚假牌照资料的广告,因而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公司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及向其罚款30000元。
地产代理在发出物业广告时,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核实广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广告中亦应列明物业编号及广告的刊登日期等资料,同时须清楚述明地产代理的牌照号码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号码及营业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