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載有虛假牌照資料的物業廣告

2022-03-10

地產代理公司在發出物業廣告時,須確保該些廣告沒有載有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成分的資料或陳述,包括牌照資料,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接獲來自一名物業持有人的投訴,指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於一個網上物業平台上發出一則廣告宣傳他的物業;然而,他並沒有委託任何地產代理出售該物業。

調查期間,監管局職員發現相關廣告已不再刊登在該網上物業平台,惟涉事地產代理公司發出了一則有關另一物業的廣告,該廣告列出聯絡人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牌照號碼。監管局職員根據局方的牌照紀錄核實該些資料,卻沒有顯示該名聯絡人的紀錄。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於網上發出載有虛假牌照資料的廣告,因而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向其罰款30000元。

地產代理在發出物業廣告時,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此外,廣告中亦應列明物業編號及廣告的刊登日期等資料,同時須清楚述明地產代理的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營業名稱等。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