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发布误导的广告

2022-06-02

在发布物业广告时,地产代理公司不得发出任何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陈述或详情的广告,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在店铺巡查期间,地监局要求某地产代理公司就其张贴于橱窗的一则住宅物业广告提供订明文件。根据该公司与业主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5」),业主只委托该公司放租其物业。然而,该广告上却列出「899万」的字眼,有可能令消费者被误导以为该物业是出售。

地监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发出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陈述或详情的广告,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1)条。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公司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及向其罚款38000元。

地产代理必须紧记,在消费者眼中,失实的物业广告会予人一个不可靠的形象,对行业的整体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有失专业。因此,在向公众发布物业资讯前,地产代理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遵守相关法例及指引,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核实广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