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公司应确保其所发布的所有物业广告丶不得包含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详情,并且必须在发布广告前获得物业拥有人的委托及书面同意。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接获一宗投诉,涉及一个载於某物业销售网站上的住宅物业广告。广告中包含以下字句:「地区屋苑」丶「市场罕有」丶「售295万(港)元」和地产代理公司的名称及其牌照号码。在调查期间,监管局要求该地产代理公司提交有关住宅物业的订明表格及文件,检视後发现相关的「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已经届满,而且该住宅物业於广告刊载日期的半年前已经售出。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广告会令人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已获得该物业的拥有人的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惟事实上并非如此。就此,该地产代理公司发布或允许发布了一则与其业务有关丶并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详情的广告。因此,该地产代理公司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1)条。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公司的违规纪录,委员会决定予以谴责,并罚款7.3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