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业广告

16. 如地产代理在广告内提供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他是否要清楚列明所提供的面积资料是物业的「实用面积」?
根据监管局发出相关的执业通告(编号12-02(CR)) ,如广告内载有物业的楼面面积资料,而该物业的实用面积是可从差饷物业估价署或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首次转让的买卖协议中取得的,则地产代理必须在广告内提供该物业的实用面积,以及在广告内清楚述明所提供的楼面面积是该物业的实用面积,以避免任何误会。
17. 倘若我的住宅物业已租出或卖出,地产代理仍可继续刊登有关物业的广告吗?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 常规规例》)第9(5)条订明,在有关的住宅物业不再可供出售或购买或租赁后;或在有关的地产代理协议终止后(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地产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所有由他发出或安排发出的广告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