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物業廣告

16. 如地產代理在廣告內提供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他是否要清楚列明所提供的面積資料是物業的「實用面積」?
根據監管局發出相關的執業通告(編號12-02(CR)),如廣告內載有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而該物業的實用面積是可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中取得的,則地產代理必須在廣告內提供該物業的實用面積,以及在廣告內清楚述明所提供的樓面面積是該物業的實用面積,以避免任何誤會。
17. 倘若我的住宅物業已租出或賣出,地產代理仍可繼續刊登有關物業的廣告嗎?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常規規例》)第9(5)條訂明,在有關的住宅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購買或租賃後;或在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兩者中以較早者為準),地產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所有由他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