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临时买卖合约

  1. 临时买卖合约(「临约」)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先行商讨条文细节及确定有关条款,才动笔签署。买方未与业主就买卖条款达成共识,不应签署临约。
  2. 任何附带条件应在临约内清楚订明,例如「必买必卖」、物业连违例建筑工程(违建工程)出售,以及清拆责任等。若任何一方欲更改临约条款,代理应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才作修订;任何经修订的条款应由双方在旁加签作实。
  3. 地产代理应尽量安排买卖双方一起签署临约,这样可避免买卖双方突然改变主意或「反价」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