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臨時買賣合約

  1. 臨時買賣合約(「臨約」)有法律約束力,買賣雙方應先行商討條文細節及確定有關條款,才動筆簽署。買方未與業主就買賣條款達成共識,不應簽署臨約。
  2. 任何附帶條件應在臨約內清楚訂明,例如「必買必賣」、物業連違例建築工程(違建工程)出售,以及清拆責任等。若任何一方欲更改臨約條款,代理應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才作修訂;任何經修訂的條款應由雙方在旁加簽作實。
  3. 地產代理應盡量安排買賣雙方一起簽署臨約,這樣可避免買賣雙方突然改變主意或「反價」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