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好到尾,再簽,人人笑咪咪」,不知這句對白對大家來說是否有點耳熟?這是近期地監局在電視重播的一段宣傳短片的部分對白,提醒公眾在香港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應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及與地產代理簽立「地產代理協議」(俗稱「睇樓紙」或「放盤紙」),列明雙方權責,以保障雙方權益,減少地產代理與客戶之間引起爭拗。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受委託處理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必須與客戶簽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消費者在簽立協議時,可與地產代理商議協議的內容,包括協議的有效期、代理的職責、委託形式和佣金等。
其中,有關委託期的長短,雖然《地產代理條例》沒有任何特別規定,但筆者建議委託期要視乎個人情況而定,並應以年月日界定清楚委託期的開始與屆滿日。
至於委託形式,倘若消費者選擇委託獨家代理,則在協議有效期內如透過另一地產代理售出或租出物業,便有可能要同時向該獨家代理支付佣金。
此外,《地產代理條例》規定,地產代理必須向客戶披露對有關物業是否擁有任何金錢上或其他實益權益,如有的話,需在地產代理協議中申報詳情。除代理本身外,與代理有關的人士,包括代理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代理所屬公司的僱員及大股東、合夥人或董事,若對有關物業擁有金錢上或其他實益權益,代理亦須在協議中披露。
同時,消費者也要留意,地產代理須向並非由律師代表的客戶解釋清楚地產代理協議內的所有條款,以確保客戶知悉其權利及責任。而在協議簽立之後,任何一方如要增減或修改條款,甚或取消協議,均需先得到雙方同意。
至於佣金方面,《地產代理條例》並沒有訂明佣金的金額或佔成交額比率,消費者可與代理商議後,在協議中清楚列明該金額或比率,以及何時向代理支付佣金。在此,筆者希望再次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委託地產代理時,應着重於該代理能否提供優質稱心的服務,而非其收取的佣金多少,始終買樓不同買菜,代理服務質素十分重要。
多年來,簽立地產代理協議一向是地監局主力向公眾宣傳的重點之一。趁今次重播相關電視短片,筆者同時想提醒業主,透過與地產代理簽立地產代理協議,向地產代理提供發出有關物業廣告的書面同意,以便地產代理可為他們宣傳有關物業。因為,根據地監局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18-02(CR))規定,地產代理必須於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後才可發出相關的物業廣告。
希望讀者不要介意筆者不厭其煩地強調簽立地產代理協議的重要性。踏入豬年,祝願消費者可以「笑咪咪」地完成物業交易,地產代理又能盡司其職,與客戶達致雙贏。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刊載於「信報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