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分間單位租賃的新規定

2022-06-09

規管分間單位住宅租賃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而地監局亦已發出相關的執業通告讓地產代理在處理有關租賃時跟從,並於同日生效。

筆者希望在此欄目提醒大家,尤其是地產代理及受《條例》第IVA部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即「規管租賃」)的業主,於處理該類單位的「規管租賃」事宜上要留意的地方,遵從相關規定的要求。

《條例》第IVA部的規管範圍涵蓋在住宅/綜合用途樓宇內及工/商業大廈內的分間單位,而「寮屋」以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村屋」)則不包括在內。

在處理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時,地產代理須在成功接觸準租客後,立刻披露他們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是否只代表業主行事、或只代表租客行事;還是同時代表業主及租客行事。如屬雙邊代理關係,地產代理須盡快向租客和業主披露分別從業主和租客所收取的佣金或報酬的數額或收費率。假如該地產代理亦是業主或獲業主委任的受權人/代表,則他必須將該事實告知準租客,讓該準租客決定是否繼續有關交易,而該地產代理在這情況下亦不得向租客收取任何佣金或報酬,因為這可能構成《條例》所訂的罪行。

另外,地產代理應建議客戶以書面達成「規管租賃」,以清楚反映雙方協議的內容;同時地產代理須向客戶解釋《條例》下租住權保障和租金規管的主要規定、每項「規管租賃」隱含的強制性條款的涵義,並向客戶提供每項「規管租賃」隱含的強制性條款摘要之副本。

除非業主客戶另有指示,地產代理也應協助「規管租賃」的業主客戶,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安排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倘若有關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或忽略遵從提交租賃通知書的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萬港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港元。另外,除非差估署署長已在租賃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倘若「規管租賃」的業主及租客就《條例》的要求有任何查詢,可瀏覽差估署網頁或尋求法律意見,亦可瀏覽相關網上資訊平台(www.sdu-info.org.hk)以獲取更多資訊。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刊載於「信報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