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買物業都應在協議或合約中填寫地址

2025-08-21

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希望提醒廣大市民及地產代理,臨時買賣協議(臨時協議)、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內應填寫訂約各方的地址。

一般來説,買賣或租賃二手物業時,地產代理會協助雙方先訂立一份臨時協議或臨時租約,而在某些情況下,地產代理亦會預備及安排訂立正式租約。

一份沒有妥善填寫的臨時協議、臨時租約或正式租約容易引致投訴或糾紛。為了保障訂約各方的利益,地監局提醒地產代理,應向客戶解釋填寫地址的重要性。如果在臨時協議、臨時租約及/或正式租約內沒有填寫訂約各方的地址,這可能導致相關合約的某一方無法找到另一方,尤其是在日後發生糾紛時,無法根據法律或相關協議就違約、終止或其他事項向另一方送達正式書面通知。

地監局亦呼籲物業買賣及租賃各方,請明白地產代理是按地監局的要求在臨時協議、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內填寫交易各方的地址。

如果客戶不肯填寫地址,地產代理應該要盡力爭取,否則有機會因違反地監局的指引而被紀律處分。而客戶亦應明白,在臨時協議、臨時租約或正式租約中填寫地址是保障簽約各方的其中重要一環,希望大家予以配合。

為了保障地產代理在被投訴或發生爭議時的利益,如果有訂約方於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寫臨時協議、臨時租約及或正式租約一事上不合作,地產代理宜取得由訂約各方簽署的書面確認,並述明:(i)地產代理已要求不合作訂約方提供其地址以填寫於協議或合約內,惟該訂約方拒絕提供;(ii)在安排訂約各方訂立有關的協議或合約前,地產代理已向另一訂約方解釋若發生爭議,將無法找到不合作訂約方的風險;及(iii)儘管協議或合約內缺少不合作訂約方的地址,訂約各方仍決定按照協議或合約繼續進行交易。

梁德麗
地產代理監管局規管及法律總監

刊載於「信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