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其客戶簽訂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即《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的表格3及表格5。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署後,應遵守該協議上的條文。
其中,業主委託地產代理出售或出租物業時,可選擇在指定期間以獨家代理形式委託地產代理,意味着業主在地產代理協議有效期內,授權該地產代理公司作為唯一為其行事的地產代理。
協議有效期視乎業主與地產代理雙方商議而定。地產代理監管局建議業主應謹慎考慮獨家代理的期限,並應清楚將期限註明在地產代理協議內,因為如業主的物業在有效期內非經由獨家地產代理成功出售或出租,業主仍可能須向獨家代理支付佣金。
就出售或出租香港住宅物業委託獨家代理的條款載於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的附表中。如業主要求某代理以獨家代理身分行事時須履行特別責任,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在該些協議中以額外條款形式指明,但該些額外條款不可與訂明地產代理協議的其他條款有所抵觸。
局方提醒業主,是否委託獨家代理,純屬業主自由選擇。一般而言,業主可與代理商討,如給予獨家,代理是否會更專注、投入更多資源,及使用更多方法去提升物業曝光率及成交機會,更專注跟進潛在買家或租客,甚至提供優惠予業主。另一方面,業主亦要留意,若獨家代理表現不佳,除非對方願意取消已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業主無法在委託期內,在毋須為同一物業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的前提下,輕易轉用其他代理促成交易。
業主必須注意,若在獨家委託有效期內同時委託其他地產代理公司處理並成功售出或租出有關物業,獨家代理有權向業主追討佣金。所以,若業主希望終止獨家代理或取消委託,應先徵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不宜在沒有諮詢法律意見的情況下,在獨家委託期屆滿前,經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售出或租出該物業,否則業主便有可能因此須向兩間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不過,如果業主是直接將有關物業售出或租出予他人,而非經由任何地產代理公司,便毋須要為此繳付佣金予該獨家代理。
事實上,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代理須在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向客戶解釋協議中,所有不同類別的代理委任,以及該等委任的含意。如業主對獨家代理的委託安排有任何不明白,應於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釐清相關的權利及責任,慎重考慮後才作出決定。
梁松泰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刊載於「信報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