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宗租客因企圖行賄地產代理以圖免付「撻訂」賠償罪成。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不會就該案件作出評論,但希望趁這個機會一再提醒公眾,簽訂地產代理協議的重要性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511C章)訂明,持牌地產代理在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香港二手住宅物業時,須與其客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根據《常規規例》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
《常規規例》已訂明適用於買家、賣家、業主及租客不同情況下的地產代理協議。該些協議清楚列明主要的委託條款及雙方權責,例如協議有效期、代理的職責、委託形式、佣金數額及代理須披露權益等。客戶可與地產代理商議協議的具體內容。簽訂該協議可以保障雙方權益,亦可減少地產代理提供服務後可能產生的佣金爭議。
地產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方面,《地產代理條例》沒有就佣金金額或佔成交額的比率作出任何訂明。佣金的金額或佣金佔成交額的比率,以及支付佣金的時間,均由客戶與地產代理自行商議決定。地產代理須符合《競爭條例》,確保地產代理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自行決定其佣金或與客戶個別協商,不可採用或跟從行業內的標準佣金率或以任何形式集體訂定的佣金率。
如客戶是個人的話,須在該協議中述明其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例如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等資料,因該些資料是正確識別客戶身分所必需的。如客戶是公司,則須述明商業登記證號碼、簽署人姓名及職位等資料。
另外,協議的有效期亦是其中重要的指定條款,明確界定有效期的目的是讓立約雙方清楚知悉其權利和責任的有效期限。協議內若有不適用的選項必須將其刪除並由雙方加簽作實。
此外,該些適用於香港二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屬法定文件,地產代理不可將額外條款預印在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內,或在某些供客戶選擇的選項方格內預先印上或填上√號。任何額外條款均不得限制或抵觸協議原有的條款,也必須先向客戶解釋清楚,經雙方同意方可加上。地產代理亦必須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內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協議。
根據《常規規例》,在與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之前,地產代理須向並非由律師代表的客戶解釋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客戶知悉其權利及責任。
梁松泰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刊載於「信報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