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物業印花稅作出失實陳述

2019-03-07

地產代理在向客戶提及有關物業印花稅的事宜時,必須謹慎及避免向準買家作出任何誤導性陳述,否則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營業員向一名準買家推銷一個工廈單位。準買家向該營業員查詢有關該物業所需繳付的從價印花稅(一般俗稱為「釐印費」)的事宜,營業員向她表示,在簽訂該單位的臨時買賣協議(「臨約」)後以確認人身分轉售該物業(俗稱「摸貨」),買方便不用向稅務局繳付從價印花稅。準買家基於以上陳述,決定購買該單位,該營業員遂安排她簽訂臨約。

及後,準買家前往律師行簽訂正式買賣協議,始被律師告知不論是否「摸貨」,購買該單位都須向稅務局繳付從價印花稅,她隨即致電該營業員對質,營業員才得悉自己理解錯誤。該名準買家最終未有完成交易,結果損失二十多萬元訂金。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就繳付從價印花稅事宜向客戶作出失實陳述,違反監管局制訂的《操守守則》第3.7.2段,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名聲受損。委員會決定譴責該營業員及向其罰款1000元,並在他的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