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地產代理監管局聘請獨立機構進行公眾調查,以比較公眾於十年間對地產代理的印象有何轉變。該次調查共訪問了1000名成年香港居民,包括曾使用過或未使用過地產代理服務的人士。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戶簽署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這份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消費者在簽立該協議時,必須留意當中細節,包括該協議的有效期、代理的職責、委託形式和佣金等。如對該協議存有任何疑問,可要求地產代理解釋有關內容,並與代理商議後才簽署作實。
地產代理從業員在處理分權共有的物業時,不可在未取得所有註冊業主的同意前,便安排訂立臨時租約;或在未取得立約方的妥善授權便進行相關物業的交易,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在一般情況下,持牌地產代理會協助業主及買家/租客雙方訂立一份臨時買賣協議或臨時租約(簡稱「臨約」)。由於臨約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因此雙方在簽訂前,必須留意當中的條款及細則。而為免日後發生爭拗,所有口頭協議亦應納入臨約內,消費者亦不應貿然簽署在重要條款的位置仍漏空的臨約。
近年越來越多港人選擇在境外置業。消費者必須注意,各地對購買物業的規管、模式及稅制或有所不同,當中更有可能涉及繁複的法律問題。在作出任何購買決定之前,消費者不宜只單靠宣傳或廣告資料,而必須親自加以核實及審慎考慮,方能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