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不可在未經許可下於公眾場所張貼廣告招貼或海報,這行為不但有可能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更會對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滋擾。這違規行為會導致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在巡查期間,兩名監管局職員發現一枝電燈柱張貼了一則二手住宅物業的廣告,該廣告的尺寸約為長75厘米、闊45厘米。
由於廣告刊登了物業的售價及聯絡電話,監管局職員遂致電該聯絡電話調查。當得知該在未經許可下於公眾場所張貼廣告的違規行為被監管局發現後,該營業員最終承認該則廣告是他在未有通知其上司或取得其所屬地產代理公司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張貼的。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名營業員於電燈柱上張貼廣告,對他人構成滋擾,同時令地產代理行業聲譽受損,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 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就以上違規行為,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營業員,並向其罰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