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盤要簽「放盤紙」

2019-10-17

不少業主會透過持牌地產代理,為自己物業尋找合適的買家或租客。為了減少與地產代理可能引起爭拗的機會,業主在委託地產代理放售或放租住宅物業時,應與地產代理訂立適用於出售或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3」或「表格5」),亦即坊間俗稱的「放盤紙」。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持牌地產代理受客人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人簽署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協議內清楚列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業主意向放盤價或放盤租金等資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其中,有關委託期的長短,雖然《地產代理條例》沒有任何特別規定,但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建議委託期應以年月日界定清楚委託期的開始與屆滿日,而不應使用「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之類字眼。

另外,有關地產代理為客人的放盤物業宣傳方面,根據由監管局發出的執業通告,地產代理公司就物業發出廣告前,必須先取得該物業賣方或業主的書面同意。因此,如業主計劃授權所屬代理公司為其物業發出廣告,便應給予地產代理其書面同意,否則,地產代理不可以為有關物業進行廣告宣傳。

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一直是監管局主力向公眾宣傳的重點之一,近期監管局亦在電視上重播一段宣傳短片,正所謂「一簽好到尾、再簽人人笑咪咪」,各位業主在放盤前,緊記與所委託的代理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以釐清地產代理和客戶的權責,減低發生不愉快爭拗的機會。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