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從業員在處理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應該採取步驟以確認有關物業是否涉及違例建築工程,並要告知準買家或準租客相關的事實和風險,否則有可能被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在一宗住宅物業租賃中擔任雙邊代理。在安排準租客視察物業兩次之後,該代理安排準租客簽署臨時租約(臨約)。在簽訂臨約前,該代理沒有就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亦沒有向準租客提供查冊結果的文本。
準租客在簽署臨約並支付訂金之後,其友人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發現該物業的查冊紀錄上註冊了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要求拆卸╱改動違建工程命令,而該命令尚未獲遵從。準租客擔心違建工程帶來的風險,遂要求與業主取消交易及取回訂金,但遭拒絕,於是向地產代理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就該個案進行紀律研訊。委員會認為,該名地產代理受業主委託放租物業,並沒有遵照相關的執業通告規定,查核該物業的土地查冊是否註有要求拆卸╱改動違建工程的命令,以及該命令是否已獲遵從,也沒有告知客戶有關事實。
此外,該名地產代理並沒有在緊接該物業的租約訂立之前,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並向租客提供一份土地查冊結果,因而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的規定。因此,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地產代理及向其罰款港幣3,000元,並在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該從業員在兩年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24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