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在安排客戶就物業訂立租約時,有責任記錄並核實客戶身分,並妥善管有其資料,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在一項住宅物業租賃中擔任雙邊代理。在租約屆滿前,該地產代理通知業主其舊租客要求退租,並向業主表示她可介紹朋友按原有的租約條款承租該物業。業主遂要求該地產代理提供新租客的個人資料或名片,以便與租客訂立新租約,惟該地產代理答允後卻未有跟進。由於業主長期不在香港,加上定期收到該地產代理以支票繳付的租金,因此未有再就訂立新租約一事追問該地產代理。
及後,業主收回該物業,發現單位內部破損嚴重,及曾有五名人士以該物業作為通訊地址,懷疑該地產代理擅自將單位分租,遂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監管局就個案進行調查,該地產代理向監管局職員否認曾分租該物業;對於就未能提供新租客的個人資料,她解釋由於該名新租客曾透過她承租其他物業,故已擁有其身分證紀錄,因此未有再次影印其身分證;惟該地產代理無法向監管局出示該名新租客的資料。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在沒有記錄租客的姓名╱身分的情況下,安排租客入住物業,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5.1 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因此,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地產代理,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她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