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泊車位的買賣時,地產代理應確定該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上的限制,並於訂立任何買賣合約前告知買方,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持牌營業員知悉其客戶欲購買一個私人屋苑的泊車位作出租用途,於是該營業員向該客戶介紹某私人屋苑的一個泊車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客戶向營業員重申,購買該泊車位的目的為出租予非該屋苑的住客,而營業員當時並沒有向其提及有關該泊車位的任何使用限制。
其後,該客戶透過其律師知悉,她所購買的泊車位是有使用限制的。根據大廈公契,有關車位只供該私人屋苑的住客及其訪客使用,因此,她不能出租該泊車位予非該屋苑的住客使用,否則便會違反大廈公契。客戶覺得被該營業員誤導,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違反了執業通告(編號15-05(CR))。他未有查核大廈公契以確定該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限制,亦沒有於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前,把該使用限制告知買方。因此,他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營業員,向他罰款5000元,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