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不準確的按揭計劃資料、或保證其可獲得某按揭貸款金額或條款,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安排一名準買家視察某個工廈單位。因該準買家並不是香港居民,故此她向代理查詢是否可向香港的銀行取得按揭貸款。該名地產代理向她稱,她能夠取得樓價八成的按揭貸款。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代理亦再次向她列出利息、兩成首期及八成按揭貸款的金額等資料。
其後,該買家向數家香港銀行查詢按揭事宜。然而,各銀行均拒絕向她提供按揭貸款;只有一間銀行表示因她的主要收入來源來自香港以外地區,而最高只能批出樓價三成的按揭貸款。她最終取消交易,並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沒有充分理解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制定的措施,並向其客戶作出有關按揭資料的失實陳述。根據金管局當時的指引,主要收入來自香港以外地區的申請人,就工商物業承造的物業按揭成數上限為樓價之三成。
因此,該地產代理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掌握有關的一切法律、政府規例,及地產市場的重要事實和發展,以便能盡責地向客戶提供意見。他們應盡量憑本身在地產方面的知識、訓練、資歷和經驗向客戶提供服務和意見」。
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地產代理,向他罰款2,000元,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