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不可在物業廣告中使用不屬於該物業的照片,否則有機會因發出虛假或誤導性廣告而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賣家委託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放售其物業。後來,她在該地產代理公司的網站上發現自己物業的照片出現於另一物業的廣告內。
該賣家對於自己物業的照片被用作宣傳其他物業深感不滿,遂向監管局投訴該地產代理公司。
就監管局的調查,該地產代理公司表示已得悉事件,並已向涉事的地產代理作出警告,表示其公司一向設有監察措施以確保員工遵守監管局發出的要求及指引,亦會加強監督有關分行的運作以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發出全部或部分與其地產代理業務有關並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因此,該公司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1)條。
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公司,並向其罰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