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必須在緊接物業的買賣協議或租約訂立之前,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買方/租客提供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營業員在一宗住宅物業租賃中擔任雙邊代理。在安排租客簽訂租約前,該營業員並沒有於緊接租約訂立之前,向該租客提供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而在他安排租客簽約時,該租約上的部分條款被遮蓋着。
另外,該營業員曾向租客承諾會於租約簽訂後30天內,代其辦理加蓋印花手續及繳交印花稅。然而,該營業員最終未能兌現承諾,更延至兩個月後才為客人繳付印花稅。租客對此感到憤怒,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違反《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以及由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第3.4.1段,即「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結果,該營業員被譴責及罰款合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