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約不應有漏空條款

2020-11-19

在一般情況下,持牌地產代理會協助業主及買家/租客雙方訂立一份臨時買賣協議或臨時租約(簡稱「臨約」)。由於臨約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因此雙方在簽訂前,必須留意當中的條款及細則。而為免日後發生爭拗,所有口頭協議亦應納入臨約內,消費者亦不應貿然簽署在重要條款的位置仍漏空的臨約。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相關指引,除非臨約內所有重要條款均已填妥(如物業地址、立約各方姓名、物業資料、樓價/租金、付款條款、成交/生效日期等),否則持牌地產代理不得安排其客戶簽署該臨約。

在已簽署的臨約上作出任何修訂之前,持牌代理亦必須先取得客戶的同意及加簽,以確保客戶了解相關修改。此外,在協議的一方已簽署臨約後,持牌代理應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一份該臨約的副本。

在進行物業交易時,消費者要切記留意每個細節,以避免招至不必要損失,而在交易過程中,如遇上任何疑問,應向其委託的持牌地產代理或相關專業人士查詢。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