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向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安排一名準買家視察某一手住宅樓盤的示範單位。視察完畢後,該名準買家被游說購買該物業,她最終簽署臨時買賣協議。然而,當她以信用卡支付十萬元作為部分訂金後,因知悉其信用卡公司的手續費相當昂貴,遂決定以支票支付餘下的六十萬元訂金。
由於該準買家未能趕及在售樓處關閉前取得其支票簿,地產代理向準買家提供一張由他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開出的支票,用作向發展商支付訂金,要求準買家則於翌日早上以她本人的支票交換。可是,準買家當晚因考慮到需支付巨額印花稅而改變主意,決定取消交易。而她已支付的十萬元訂金則被沒收。她感到因被地產代理過度游說而作出錯誤的購買決定,遂向監管局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及其地產代理公司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3-04(CR))的指引,即「持牌人不可向準買家提供貸款」,因此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 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此外,該地產代理公司因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同時亦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5條。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罰款合共15萬元;而該涉事地產代理則被譴責、罰款30000元、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其牌照亦被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監管局提醒準買家,應冷靜審慎考慮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才落實購買的決定。否則,假如入票後才取消交易,便可能導致損失。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