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就賣方的住宅物業發出廣告之前,須取得該物業賣方的書面同意,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業主在一個網上物業平台上,發現有地產代理公司的持牌員工刊登了兩則載有其物業內部相片的放售廣告,然而,她沒有委託該地產代理公司放售其物業,於是向監管局作出投訴。她向監管局表示,數年前她曾委託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放售該物業,並與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及後,因該物業改為自住用途,她再沒有委託其他地產代理公司為其放售物業。她不滿有關的地產代理公司在未取得她的同意下,便為其物業發出廣告。
監管局向相關地產代理公司查詢,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資料或證據,以證明他們取得該物業業主的同意為其物業發出廣告。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2)條,即「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鑑於所涉網頁的左下角清楚列出該地產代理公司的公司名稱、公司樓盤數量、其地產代理牌照號碼,及其在該網站的網頁連結等資料。縱使沒有證據證明該網站是屬於該地產代理公司或是由其管理的,相關廣告自然和合理地讓公眾人士理解為是由該地產代理公司發出、或同意發出的。
地產廣告會為地產代理公司帶來生意上的潛在利益,是公司的資產,地產代理公司有責任確保其公司及其員工在刊登廣告時皆秉持地產代理的專業水平,遵守相關法例的規定,並須為其發出的任何具誤導性或不準確的物業廣告負責。因此,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向其罰款14000元。
消費者在選擇物業時,大多會依賴物業廣告內的資訊。因此,地產代理可在廣告中傳達任何不實資訊,否則不但會誤導公眾,亦破壞行業的專業形象。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