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地產代理須設立妥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及相關指引,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業主委託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放租其住宅物業。及後,她於一網上物業平台發現一則由該公司發出其物業的放售廣告,廣告所載的物業內部相片及虛擬實境片段均顯示為其物業;然而,她從來沒有委託任何地產代理放售該物業,遂向該地產代理公司作出投訴及終止委託。然而,三星期後,該業主發現該公司的官方網站仍刊登其物業的放租廣告。業主深感不滿,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的僱員在業主只委託放租物業的情況下,於網上平台發出相關物業的放售廣告,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此外,該公司因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及監管局不時發出有關管理地產代理業務的執業通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15條。另外,該地產代理公司在與業主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未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所有由該公司發出或安排發出的有關該物業的廣告移去,因而違反《常規規例》第9(5)條。
基於上述兩項的指稱,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並向其罰款合共76000元。就該地產代理公司僱員的違規行為,亦已另立案件處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