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參與推廣一手住宅物業時,須謹記物業廣告只可由地產代理公司發出;同時不得在展示宣傳物品及招攬生意時阻礙公共地方。這些違規行為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營業員於一個商場外的行人路上展示一個一手住宅物業的易拉架廣告,並向路人派發該物業的宣傳單張。當監管局職員走近該廣告時,該營業員隨即向他遞上載有其聯絡資料的傳單並向他介紹物業的詳細資料。監管局職員遂警告該營業員,並要求他移除廣告及停止派發傳單。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以個人身份而非以地產代理公司名義發出物業的宣傳單張,違反了執業通告(編號13-04(CR))的指引,因而違反了監管局制訂的《操守守則》第3.2.1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此外,他亦因在展示宣傳品及招攬生意時阻礙公眾地方,同時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受損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紀律委員會決定對該營業員作出譴責、罰款2500元,並於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