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須向客戶提供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2021-11-04

處理住宅物業買賣的地產代理從業員,在緊接臨時買賣合約訂立之前,須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並向準買家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同時告知準買家該物業有否涉及已註冊的產權負擔,否則該從業員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及兩名營業員安排一名準買家視察一個住宅物業。買賣雙方就物業售價達成共識後,三人安排準買家訂立臨時買賣協議(「臨約」),並向其提供臨約副本及地產代理協議,卻沒有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副本。

數日後,其中一名營業員透過手機即時通訊軟件向準買家發送該土地查冊的文件副本,準買家發現該物業註有一項押記令的產權負擔,遂致電該營業員查詢,該營業員此時才解釋賣方正處理解除該押記令。

及至準買家簽訂正式買賣協議後,買方律師仍未收到該債務已清還的證明文件,準買家最終決定取消交易。準買家懷疑三名涉事從業員刻意向其隱瞞該物業有一項已登記的押記令,於是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個案其後由監管局進行調查及紀律研訊,結果,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裁定三名從業員違反《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3(4)條,未有在緊接臨約訂立前,向買方提供一份就該物業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同時,三人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告知買方該物業附有一項未獲遵從的法庭命令,及/或沒有提醒買方有關購買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買方在進行交易前應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因此,委員會裁定三人違反了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第3.4.1段,即「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因應個別持牌人的過往違規記錄,個案中三名從業員均被紀律委員會譴責,同時被判罰款共11000至13000元不等,並於他們的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們於24 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24個學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