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披露利益

2021-12-17

地產代理與客戶的關係是以誠信為基礎,因此如遇上任何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地產代理必須向客戶全面披露所有相關的事實,讓客戶有機會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完成交易,或繼續委任該地產代理。否則,該地產代理便違反了對客戶的受信責任。

事實上,《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及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中,均有條文規定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必須向客戶披露對有關物業是否擁有任何金錢上或其他實益權益。

消費者在委託地產代理時,亦應留意該地產代理是否有就所處理的物業向其披露利益。例如,在有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如代理同時代表買賣雙方),地產代理必須向客戶表明是雙邊代理,以及向各方詳盡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質利益。

另外,一般而言,除非地產代理與客戶達成任何協議前,已經向客戶全面披露所有有關事實,並在客戶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否則地產代理不可以購買或租住其客戶的物業,亦不可以將自己的物業售賣或出租予客戶。

隨着社會大眾對地產代理的服務質素要求漸高,地產代理必須以誠為本,與客戶建立良好及互信的關係,才能令消費者滿意和安心。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