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地產代理從業員在執業期間,應避免作出任何損害行業信譽或名聲的行為,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在一項物業交易中擔任雙邊代理。她安排買家單方面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臨約」),並收取一張由買家提供的十萬元支票作為訂金(「訂金支票」)。
其後,買家告知該地產代理,她因財政問題而決定取消該交易,並要求取回該份賣方尚未簽署的臨約和訂金支票。然而,該地產代理要求買家先向其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佣金及賣方的律師費,否則不會退還該臨約及訂金支票。
買家於是向監管局作出投訴。調查期間,該地產代理未能出示賣方已簽署該臨約或任何顯示賣方
同意終止相關交易的證據。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委員會指出該地產代理不應拒絕退還該臨約和訂金支票,而應透過適當途徑追討相關費用。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並向其罰款共3,000元,並要求她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