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地產代理公司不可安排其非持牌員工參與任何地產代理工作。否則,有關人士、該公司及其管理層均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而被警方檢控,並會因此而留下案底。
地產代理監管局接獲一宗有關銷售一手住宅物業的投訴。監管局職員在調查事件期間發現,被投訴的營業員在向準買家推介一手樓盤的時候,並未取得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因此,該營業員涉嫌在沒有牌照下從事地產代理工作,而僱用他的地產代理公司則涉嫌僱用非牌照持有人作為營業員,兩者均涉嫌觸犯刑事罪行,局方於是將個案交由警方接手跟進。
經警方調查後,案件交由法庭審理。結果,法庭裁定該名營業員因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干犯《地產代理條例》第16條而被定罪,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元及留下案底。雖然在個案審訊前,該名營業員已取得營業員牌照,但由於他干犯了《地產代理條例》第16條的刑事罪行,故其營業員牌照隨後亦被監管局牌照委員會所撤銷,三年內將不會再次獲發牌照。
至於僱用該營業員的地產代理公司,則由於證據不足而未被警方起訴。
地產代理實施牌照制度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讓行業專業化。消費者切勿委託無牌代理進行物業交易,而地產代理公司亦絕對不可委派其無牌員工進行地產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