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布物業廣告時,地產代理公司不得發出任何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陳述或詳情的廣告,並應於發布前取得業主同意,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接獲投訴,指兩個發布於網上物業平台的住宅物業廣告涉及誤導資訊。該兩則廣告分別列出「988萬」、「租金港幣10,800元」、某地產代理公司名稱及牌照號碼等字眼,讓消費者以為該地產代理公司已獲業主指示出售及出租物業。然而,經監管局調查後,發現該地產代理公司並沒有取得有關物業的業主同意或指示。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發出兩個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陳述或詳情的廣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1)條,即「持牌地產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許發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其地產代理業務有關並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違規紀錄,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並向其罰款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