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時,申請人不得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否則,申請人可能會觸犯刑事罪行並被警方起訴,因此而留下案底。
一名營業員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提交營業員牌照申請及其後的續期申請時,從沒有在其牌照申請表中披露其刑事定罪記錄。其後,監管局在一次抽查中發現,該營業員在首次申請營業員牌照前,曾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及其他罪行罪名成立。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在申請牌照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屬刑事罪行,因此,監管局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
經警方調查後,案件交由法庭審理。結果,法庭裁定該名營業員罪名成立,判處其監禁六個月、緩刑三年。
另一方面,地產代理監管局認為這涉及嚴重的誠信問題。由於該營業員被認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所指的持有營業員牌照的適當人選,其牌照被監管局牌照委員會撤銷。
任何人士如有任何刑事紀錄,必須在向監管局申請牌照時作出披露,除非他所犯的罪行是夾附於補充表格的「無須向地產代理監管局申報的輕微罪行列表」所列的輕微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