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在為買賣雙方議價並提供成交紀錄供客戶參考時,不得為了促成交易,故意向買方/賣方隱瞞最近期的成交價。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業主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物業,在與買方議價的過程中,代理曾兩次主動向業主提供同屋苑物業較低的成交價,卻隱瞞同座單位最近期較高的成交價,並只單方面向買方提供該資料,促使業主以較低價出售物業。業主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後,得悉同座單位的成交價,認為代理在處理買賣的過程中,手法有欠公允,令他蒙受損失,於是向地產代理監管局作出投訴。
雖然地產代理沒有責任主動向客戶提供最新成交紀錄,但個案中的地產代理曾經主動兩次向賣方提供同屋苑的物業成交紀錄,必然知悉賣方會以其提供的資料作參考;然而代理為了促成交易只選擇性地向買方披露該物業同座最新的較高成交價,令賣方於未取得全面、準確及貼切的資訊下作出成交的決定,因此,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其做法未有保障賣方的利益。
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4.1段,沒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向其譴責及罰款2000元,並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