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地產代理及營業員應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及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有關收集、使用和處理個人資料的指引。否則,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持牌營業員在處理物業租賃時取得租客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身份證號碼及職員證副本,作為向業主提供的工作證明。租客與業主簽訂為期兩年的租約,數月後,租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但被業主拒絕。其後,租客停止繳付租金。
該名營業員獲業主授權處理物業事宜,遂自行決定在社交平台上發布遮蓋了部分資料的租客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及職員證副本。租客發現該帖文後,向私隱專員公署及監管局作出投訴。在監管局調查期間,該名營業員承認在社交平台發布相關貼文,藉此代表業主逼使租客繳付租金。私隱專員公署調查亦發現該營業員在事件中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沒有遵守監管局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13-05(CR)),在沒有取得租客的同意下,在社交平台上披露租客的個人資料。因此,該營業員違反了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第3.2.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營業員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他,罰款共12000元,暫時吊銷其牌照一個月,並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