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網上物業廣告

2023-08-10

地產代理公司切勿發布含有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物業廣告,亦不得在未獲准許便擅自使用屬於其他人士或公司的相片作廣告宣傳。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接獲地產代理公司A的投訴,稱在未獲得其許可的情況下,被地產代理公司B擅自取用其物業廣告的相片。監管局調查發現,B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三)及相關廣告所載物業的詳細地址。B公司在發布有關物業廣告前未獲得物業擁有人的委託及書面同意。此外,物業廣告上的相片亦證實屬於A公司,B公司於未得到A公司同意下便刊登有關相片。

地產代理公司B擅自取用未獲准使用的相片發布物業廣告,此行為可能被視為盜取其他地產代理公司的知識產權。因此,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B公司違反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第3.7.2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此外,該物業廣告令人認為地產代理公司B已獲得該物業擁有人的委託代為出售物業,惟事實並非如此。因此,B公司發布了一則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詳情的廣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1)條。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營業員的違規紀錄,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B公司,並罰款合共94,000元。

刊載於「頭條專欄」